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