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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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