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謝富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天賜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謝富源澎湖二信漁港分社112年4月17日300,000元203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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