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11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告 莊岱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63元(本金90,320元+違約金3,143元=93,4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天賜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違約金

58,320元

112年11月5日

112年12月11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37/365)年

18.25%

1,079元

2

違約金

32,000元

112年8月5日

112年12月11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29/365)年

18.25%

2,064元

合計

3,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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