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11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告 莊岱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63元(本金90,320元+違約金3,143元=93,4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天賜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違約金
58,320元
112年11月5日
112年12月11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37/365)年
18.25%
1,079元
2
違約金
32,000元
112年8月5日
112年12月11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29/365)年
18.25%
2,064元
合計
3,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