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蘇東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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