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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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玲玲(原名陳怡伶)具保人湯天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天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湯天富因受刑人陳玲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5年刑保字第12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
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督促或帶同受刑人到庭,且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2份附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九條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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