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請人 許吉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086-NX-0052252-4
129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69293-5
18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3266-8
38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28131-1
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