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請人 許吉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2252-4

129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69293-5

18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3266-8

38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28131-1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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