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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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毅選任辯護人林元浩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5號被告甲○○加重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木股 承辦)。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767號、少連偵字第104號、第132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為112年度訴字第748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之辯護人具狀向本院請求與該案合併審判,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承審股別:木股)同意本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5號)合併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審理,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12月22日彰院 毓刑木 112訴748字第1129014568號函文存卷可查;是以,基於訴訟經濟及被告利益考量,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