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674號債權人 姚芃 如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秀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31日通知命補繳納程序費用500元,該通知已於105年1月5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