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8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錫卿
傅國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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