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劉竹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國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靜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