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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