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基立選任辯護人侯清治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江基立業 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唐一强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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