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美娟原名潘美悞.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美娟(原名潘美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美娟(原名潘美悞)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05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77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於98年8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6
9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遲中慧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