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 黃智謀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德柏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發函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補正欠缺事項,未獲回覆,爰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民國113年6月10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後述三、四、六項,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全無遮隱)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提出現場照片(須標明照片內容及拍攝角度)並繪製土地簡圖,簡圖應包含下列事項:
㈠鄰近聯外道路(含道路名稱、寬度、位置)。
㈡土地使用現況。
㈢如有地上建物,請標示其位置,並表列有無辦理保存登記、
所有權人、現使用人、門牌號碼、構造及材質、樓層、建築年代,並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共有人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或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四、特定本件欲分割土地之地號為何,並依上開查詢結果,補正當事人適格。
五、如欲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請載明同意分割之共有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其同意書,另表列得同意之應有部分比例。
六、補正「更正起訴狀」,以全部共有人(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為被告,如共有人已死亡且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另表列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具狀時應按補正後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七、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三、四、六項,本院將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劉玉媛法官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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