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再字第3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余建農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8月6日本院102年度行專再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3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至同年9月3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同年9月5日始提出上訴狀,有聲明上訴狀所蓋之本院收文章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杜惠錦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