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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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091號債權人 許桂芳 債務人 李麗珠新松亭日本料理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另按商號所為之法律行為,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其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經核,新松亭日本料理店係獨資商號,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一份在卷可參,故當事人欄僅列「李麗珠即新松亭日本料理店」,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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