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0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許煌易

被告唐志偉即志偉肉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9時53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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