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緝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義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年12月4日發現死亡,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08年12月10日內警偵字第10832403200號函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江永楨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