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張豐榮 被告 何信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中智簡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關於訴之追加之限制,於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礙,同法第256條第2款(現已移列第255條第1項第3款)著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雖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95條(現已移列第491條)所載應行準用之列,要屬民事訴訟程序上之當然法理,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自非不可予以援用(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160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時,當庭將訴之聲明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屬聲明之減縮,按諸前揭說明,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代理商,經該等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原告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出租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影音光碟。被告未經原告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100年2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與東光路口之跳蚤市場內販售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製作及產銷,均耗費鉅資及心血,原告亦花費鉅資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臺灣地區影音產品出租及銷售之專屬授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載為第18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以每部視聽著作2萬元計算損害額,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抗辯則以:原告主張以每部視聽著作2萬元計算損害額,請求金額過高,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為附表所示視聽著作在臺灣地區之專屬被授權人,此有附表所示審查合格證明書、合約書在卷可考。又被告明知其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買,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影音光碟,係未經原告、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盜版光碟,仍自99年12月底起至100年2月20日止,在臺中市○○區○○路與東光路之環保市場內,販賣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之事實,業據本院100年度中智簡字第72號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且判處有期徒刑6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主張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次按(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
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第3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百萬元。再按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又法院酌定賠償額,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75、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販賣未經原告、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盜版光碟
,侵害原告就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所享有、取得專屬授權之著作財產權,業如前述,是以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關於賠償金額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每一視聽著作2萬元等語,然審酌被告販賣期間係自99年12月底起至100年2月20日為警查獲止,期間僅1月餘,且被告平日係從事臨時工,僅有假日始從事販賣盜版光碟,實際販賣次數有限,每次販出盜版光碟約25片至30片,以每部20元販入盜版光碟,再以每部40元至100元販出,此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另依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扣案被告未及販出之盜版光碟共有19部(39片),其中,屬原告取得專屬授權部分共有7部(18片),據此推算被告每次販出屬原告取得專屬授權之盜版光碟應僅10餘片,另參以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情節、所獲利益,對原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事,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應以每一視聽著作3千元計算,合計2萬1千元(3千元×7部)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按諸前揭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萬1千元,及自10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之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應毋庸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視聽著作名稱│查獲盜版│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期間│審查合格證明書│合約書││││光碟數量│││││├──┼────────┼────┼──────────┼─────┼───────┼─────┤│1│創:光速戰記│2│ 博偉 家庭娛樂公司│99.10.1.至│核交字卷第30頁│││││││100.9.30.│││├──┼────────┼────┼──────────┼─────┼───────┼─────┤│2│魔髮奇緣│3│博偉家庭娛樂公司│99.10.1.至│核交字卷第32頁│││││││100.9.30.│││├──┼────────┼────┼──────────┼─────┼───────┼─────┤│3│ 波斯 王子:時之刃│1│博偉家庭娛樂公司│98.10.1至│核交字卷第31頁│核交字卷第││││││99.9.30.(││33至37頁││││││另依合約而││││││││延展)│││├──┼────────┼────┼──────────┼─────┼───────┼─────┤│4│臨門湊一腳│4│華納家庭娛樂公司│99.5.1.至│核交字卷第38頁│核交字卷第││││││100.4.30.││39至42頁│├──┼────────┼────┼──────────┼─────┼───────┼─────┤│5│煞不住│2│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99.9.1.至│核交字卷第43頁│核交字卷第││││││100.8.31.││45至50-1頁│├──┼────────┼────┼──────────┼─────┼───────┼─────┤│6│愛情藥不藥│3│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99.9.1.至│核交字卷第44頁│核交字卷第││││││100.8.31.││45至50-1頁│├──┼────────┼────┼──────────┼─────┼───────┼─────┤│7│納尼亞傳說3:黎│3│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99.9.1.至│智簡附民卷第45│核交字卷第│││明行者號│││100.8.31.│頁│45至5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