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冠德廢棄物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七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江振義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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