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允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允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允睫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是本件如附表編號
2、4、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編號1至編號4經新竹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3日13時│108年3月23日13時│108年5月28日上午│││許│30分許│8時30分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08號│毒偵字第1208號│毒偵字第1407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08│108年度訴字第808│108年度訴字第95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18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08│108年度訴字第808│108年度訴字第959││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1號│執字第942號│執字第505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981號│││(刑期自113.12.23至115.08.22)│└────────┴──────────────────────────┘┌────────┬────────┬────────┬────────┐│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1至編號4經新│││││竹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24日凌晨│108年4月22日下午││││1時許│4時2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07號│調偵字第352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59│109年度竹交簡字│││事實審││號│第253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8日│109年8月1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59│109年度竹交簡字│││判決││號│第253號│││├────┼────────┼────────┼────────┤││判決│108年12月18日│109年9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6號│執字第4839號│││├────────┤(刑期自115.08.23││││新竹地檢109年度│至115.12.22)││││執更字第981號│││││(刑期自113.12.23│││││至11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