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94號
原告 吳炫頤
被告 劉宗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
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