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479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編號2(口徑9x19mm制式子彈拾顆部分)、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4792號被告陳金銘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應予更正)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0年10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8日應予更正)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在案。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24日刑鑑字第1100028865號、110年3月25日刑鑑字第1100028912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16、同年月2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等件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或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然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時,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金銘因涉犯非法持有槍枝、子彈、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於110年9月28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4792號為不起訴處分,其中非法持有槍枝罪部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0年10月15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8946號駁回再議而全部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參。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經警查扣之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如各該鑑驗結果欄所示,並有如鑑定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參,又其中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包部分,其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依上開說明,認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前述規定沒收或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5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聲請駁回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經試射之子彈5顆、1顆(共6顆)部分,雖經鑑定認具殺傷力,然已於送鑑驗時經試射擊發致其剩餘之彈殼結構已不完整而喪失子彈外觀及功能,業已不具子彈違禁物之性質。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子彈2顆,經鑑定結果認不具殺傷力,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彈殼14顆均係已擊發之彈殼,核均非屬違禁物,均無從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是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附表一:
編號查獲物品名稱數量影像編號鑑驗結果1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枝1至6號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SIGSAUER廠P2200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槍枝雖欠缺槍管固定卡鈕,惟仍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25日刑鑑字第1100028912號鑑定書可參(見110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67頁)。2子彈18顆15顆7至8號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5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此有同上鑑定書可參。1顆9至10號研判係口徑5.56mm(0.223吋)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此有同上鑑定書可參。2顆11至12號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6.8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此有同上鑑定書可參。3彈殼14顆1~2號研判均係已擊發之口徑919mm制式彈殼。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24日刑鑑字第1100028865號鑑定書可參(見110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53至56頁)。附表二:
編號查獲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海洛因5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總毛重5公克。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份可參(見110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91、193、199頁)2安非他命2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總毛重2.11公克。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可參(見110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83、197頁)3愷他命8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總毛重20.82公克、純質淨重16.463公克。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可參(見110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85至1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