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輔佐人乙○○右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確定判決(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案件在第三審確定者,原則上由第二審法院管轄),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判決人過失傷害案件,係經第二審判決確定之案件,業據本院調取全卷查明,且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八八號判決書在卷可稽。乃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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