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原告A女(即代號0000-00000號)(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女(即代號0000-00000號之母)(住址詳卷)被告 王曉楓
吳政儒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戰諭威法官尚安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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