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390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理人高雄銀行營業部國宅科 劉怡君 莊文科 債務人李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柒萬柒仟叁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