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蔡榮燦 被告 林進華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易字第430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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