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9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張國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人,僅限於檢察官,受刑人至多僅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尚不得逕向法院為之。
三、查本件係由受刑人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非由檢察官為之,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倘聲請人仍欲就其所犯數罪定應執行之刑,應依法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