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81號原告 余明士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曜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敬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5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41元【計算式:(18,424x1/3
)=6,141,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1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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