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原 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被 告 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自明。
二、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繳足全部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以外之裁判費,此裁定已於同
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