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1號抗告人 林子鈞 相對人 陳彥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57年臺抗字第76號、56年臺抗字第7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林子鈞(原名 林賢洋 )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下稱系爭本票),金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均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系爭本票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執如附表編號6、8、9所示本票,係因抗告人更名,相對人要求重新開立用以換取附表編號1、2、3、4、5、7所示本票,詎相對人取得新本票後,竟不返還原執有之本票,有重覆請求之情,且相對人係以詐欺、不實資訊迫使抗告人簽立附表編號6、8、9所示本票,使抗告人陷於錯誤而開立上開本票,相對人非善意第三人,取得本票無對價關係,故附表編號6、8、9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抗告人簽立附表編號1、2、3、4、5、7所示本票,相對人並未依借款契約交付借款,兩造間無票據原因關係存在,且相對人係當鋪業者,於借款100萬元予抗告人時卻先收取手續費15萬元,所收取之利息已超過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所規定不得超過年利率30%之上限,對超過部分並無收取利息之權利。為此請求駁回相對人本件請求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系爭本票並未欠缺本票應記載之事項,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而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以決定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為裁定之法院亦無從為實體法律關係之認定。本件抗告人所稱上情,無論是否屬實,均為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提起確認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彭淑苑
法官莊仁杰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至│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清償日止)│││├──┼───────┼──────┼─────┼───────┼───────┼─────┤│001│106年9月1日│100,000元│未記載│106年9月2日│CH-NO-562476││├──┼───────┼──────┼─────┼───────┼───────┼─────┤│002│106年9月4日│100,000元│未記載│106年9月5日│CH-NO-562506││├──┼───────┼──────┼─────┼───────┼───────┼─────┤│003│106年9月4日│100,000元│未記載│106年9月5日│CH-NO-562505││├──┼───────┼──────┼─────┼───────┼───────┼─────┤│004│106年11月3日│100,000元│未記載│106年11月4日│CH-NO-562493││├──┼───────┼──────┼─────┼───────┼───────┼─────┤│005│106年11月3日│100,000元│未記載│106年11月4日│CH-NO-562490││├──┼───────┼──────┼─────┼───────┼───────┼─────┤│006│107年3月11日│200,000元│未記載│107年3月12日│CH-NO-276766││├──┼───────┼──────┼─────┼───────┼───────┼─────┤│007│107年1月12日│100,000元│未記載│107年1月13日│CH-NO-276761││├──┼───────┼──────┼─────┼───────┼───────┼─────┤│008│107年3月11日│600,000元│未記載│107年3月12日│CH-NO-276769││├──┼───────┼──────┼─────┼───────┼───────┼─────┤│009│107年3月11日│200,000元│未記載│107年3月12日│CH-NO-27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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