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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