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國字第5號原告 洪文芸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林敬哲 律師被告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法定代理人 謝立功 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嚴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所屬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竹縣專勤隊及被告國防部所屬憲兵指揮部新竹憲兵隊,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在未請求檢察官核發搜索票之情形下,逕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里00000000號之出租套房進行搜索,造成原告受有系爭房屋鐵門損壞、門窗破裂、環境髒亂、房客終止租約等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為由,對被告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及國防部,本於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惟查,被告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及國防部之機關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