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秉燁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秉燁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更一字第
1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該事件卷宗審閱查核無訛,堪信為真。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則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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