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

原告 廖麗惠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

被告 廖和平

鄭爲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忠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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