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被   告  孫寶雲   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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