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家繼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小字第4號原告 許凱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 許老趇 (或 陳秀琴 )之全體繼承人,併該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本件被繼承人許老趇(或陳秀琴)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三、本件被繼承人許老趇(或陳秀琴)之遺產若有不動產,應提出各該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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