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8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之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為何時,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敘明提示之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