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8號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宏茂通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之原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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