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1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李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婕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8日止累計149,754元正未給付,其中146,337元為本金;3,024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婕於民國103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8日止累計78,690元正未給付,其中78,423元為本金;17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婕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8日止累計318,302元正未給付,其中311,997元為本金;5,60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71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婕│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146337││1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婕│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2%│││78423││1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李婕│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78%│││311997││1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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