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5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譽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地址原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請臺端於繳費前先注意。)㈡查報債務人有無其他臺中市之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