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8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895號上訴人 鄒辰富 住苗栗縣○○鄉○○00號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即應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同年11月18日裁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頁)。惟上訴人收受送達後迄未補繳,有本院行政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3頁)。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100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