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24號上訴人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7,852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