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債權人 王富茂 債權人 鄭正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債權人王富茂、鄭正春元各新臺幣6,666,666元,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應補納500)。
二、本票正、反面影本。
三、債務人黃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