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訴訟代理人 周雅綺 被告 李文章 被告紀 李月秀 被告 李喜助 被告 李文松 被告 李華邁李文隆 前列李文章、李華邁即李文隆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告 李德明 被告 李德盛 前列李德明、李德盛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君容 被告 李麗明 被告 張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調查,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其任附表: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李木桂 之遺產,漏列繼承人 張慶村張素琴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法追加張慶村、張素琴為本件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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