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訴訟代理人 周雅綺 被告 李文章 被告紀 李月秀 被告 李喜助 被告 李文松 被告 李華邁 即 李文隆 前列李文章、李華邁即李文隆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告 李德明 被告 李德盛 前列李德明、李德盛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君容 被告 李麗明 被告 張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調查,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其任附表: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李木桂 之遺產,漏列繼承人 張慶村 、 張素琴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法追加張慶村、張素琴為本件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