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朱幟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韓英祖 法定代理人 陳韓瑞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朱幟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韓英祖 法定代理人 陳韓瑞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