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460號
原告 褚佳華
被告 吳昱諄
本件因被告嗣查明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庭期時已入監執行,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應具狀表示是否當庭和解賠償原告縮減聲明後主張之遭竊損失共計85,8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460號
原告 褚佳華
被告 吳昱諄
本件因被告嗣查明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庭期時已入監執行,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應具狀表示是否當庭和解賠償原告縮減聲明後主張之遭竊損失共計85,8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