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420號

原告 陳靖沛

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85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超過「本金新臺幣(下同)1萬8,606元,及自民國(下同)102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533元,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99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6685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系爭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其上記載:「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2萬2,394元,及本金1萬8,990元自民國(下同)94年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之款項,因就利息部分已經超過5年時效,且被告自承本金應為1萬8,606元而非1萬8,990元,經原告時效抗辯後,被告就102年8月20日以前之已屆期利息之請求權(含22,394與本金18,606之差額3,788元)已歸於消滅,不得再向原告請求。從而,就超過「本金1萬8,606元,及自102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533元,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部分,債權請求權並不存在,不得對原告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同意原告之聲明。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次按104年7月1日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後之支付命令僅具有執行力,不具有既判力,並自公布日施行。本件系爭支付命令於107年10月4日核發,於107年10月9日送達原告當時之戶籍地,並於107年11月1日確定,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畢無訛。故系爭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則原告得以執行名義成立前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㈡被告之利息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之範圍:

⒈按債務人於時效完成時,得行使抗辯權。一經行使抗辯權,該當權利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債權受讓人之權利不得大於讓與人。已屆期之利息債權請求權,不因該當利息債權已讓與第三人而排除時效效力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⒉經查,本件被告於107年8月15日之催告函於107年8月20日始送達原告之戶籍地,有被告提出之催告函及送達回證可佐(見本院卷第49至52頁),被告於請求後6個月內之107年10月2日聲請系爭支付命令,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支付命令卷宗核閱無誤,可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請求權,自000年0月00日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經原告為時效抗辯後,被告就102年8月20日以前之已屆期利息(含22,394與本金18,606之差額3,788元)之請求權,已歸於消滅,不得再向原告請求。

⒊本件被告自承本金應為1萬8,606元(見本院卷第58頁),並有大眾銀行歷史交易明細可佐(見本院卷第61頁)。從而,原告時效抗辯後,被告就超過「本金1萬8,606元,及自102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533元,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部分債權之請求權並不存在,不得對原告執行。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淮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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