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60,
0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應補繳41,783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