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 陳欣茹
陳家茹 陳憶茹 相對人 廖淑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七九○○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聲請人部分,於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九號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1年9月19日111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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